发放加班费小心四种情况
发放加班费小心四种情况。发实物或过节费代替加班工资,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工资,随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详细内容下面由为您介绍发放加班费小心四种情况吧。
一、发实物或过节费代替加班工资
有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发放诸如月饼、粽子、食用油等过节礼品或者过节费来代替加班工资。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二、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每月是否加班,加多少班,每月都发放固定数额的加班津贴,以津贴的形式对加班做出补偿。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单位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而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加班津贴不能代替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如果每月发放的`加班津贴超过了每月依法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若没有达到,仍属于违法行为。
三、随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付加班工资,随意规定职工加一天班多少钱,就以这个为加班基数;或者随意规定职工工资中前几项为加班基数,确定的基数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法律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必须是以职工本人的月均工资为基础。法律同时规定,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以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标准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测算,应根据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不发、少发、多发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都属于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加班费(包括节日加班费),节日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等法定的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少发放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补贴等规定,以及滥发、多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等,均为违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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