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入职构成欺诈吗
隐婚入职构成欺诈吗,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那么到底隐婚入职算不算构成欺诈?本文内容为大家讲解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就是否结婚这一事项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这就涉及到了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资双方的缔约告知义务。
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告知义务不同。法律对用人单位赋予的是主动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需主动告知;而劳动者承担的则是被动告知义务,当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时,劳动者再进行告知。
其次,告知内容不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仅仅局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没有必要将婚姻状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披露,是否已婚是作为一项个人隐私,个人可以保留是否告知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不能视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
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进行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的事实,是足以使相对人作出决定的重要事实。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只对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判断劳动合同欺诈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②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③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
这三个要件前后相继,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则合同无效。
HR在了解员工信息时,应本着以下原则:应当结合劳动者所处工作岗位,从该事项对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有无影响的角度考虑,具体可以考察如下因素: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或基本执业资格,是否是劳动者所处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是否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以及是否是公司运营管理的合理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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