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能降低或延期发吗
疫情期间工资能降低或延期发吗,各地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如今都在有序推进企业的复工复产。在此情况下,疫情期间工资能降低或延期发吗,成为许多职工关心的问题。
疫情期间的工资可否降低或延期发放?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职工720人,子公司下属员工127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其财务部门提出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无独有偶,还有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选择降低员工薪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无故拖欠工资不等于延迟发放工资,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1、调整薪酬
2、轮岗轮休
3、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二
某互联网公司职员李某于2月5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现咽痛、腹泻等症状,随后被确诊,致82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
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的普通劳动者在普通工作场合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一、疫情上班工资
1、工作日,工资正常发放;休息日,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属于法定休假日的为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这3天如果加班,可以索要3倍工资;
3、国务院将春节假延长到了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这段时间参照休息日处理,如果加班,可以申请补休或索要2倍工资;
4、广东将复工时间延长到了正月十六(2月9日),但要注意的是,初九至十六这段时间,已不属于假期,是工作日。所以这段时间上班,正常发工资。
5、如果这段时间里遇到了星期天,员工又加班的话,就按休息日标准处理。
6、国务院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在疫情期间不能休假的,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首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标准工时员工支付200%的加班费。
二、疫情期间工资发放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该通知将员工的假期又延长了七日。在该七日中,2月8日至9日本来就是休息日,故实际上延长了五日假期。因“复工”一般与“停工”相对,
我们倾向性的认为该五日假期的性质应当为企业停工停产期,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支付工资。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因此,该五日假期属于企业停工停产中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三、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好的啦,以上的这些内容就是今天的想要给大家分享的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一些内容啦,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哦!
不过呢,除了国家出台的大方向政策外,可能每个地方落实的具体政策还是有所差距的,希望大家要仔细看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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